
承接前文,「穩定幣」的「儲備資產」需要「百分百覆蓋」;「儲備資產」的種類如下:
● 銀行存款 (不超過3個月)
● 「可流通債券」,包括以下:
▪︎ 由政府、中央銀行、公營機構、合資格國際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發行的債券
▪︎ 債券所剩下年期不超過1年
▪︎ 於「銀行 (資本) 條例 (cap155L)」界定為0% risk weight之機構
▪︎ 符合「高流通性」
▪︎ 並非私營金融機構 (非公營銀行) 或其關連機構之債務
● 交易對手風險極低的「逆回購協議」之應收現金款項
● 由以上金融資產所組成之基金
總結前文,3個月以內的銀行存款將可納入為「儲備資產」的選項之一。只要存款放在受金管局監管的持牌銀行裡,便沒有其他風險等級的限制。我們對存款的要求比較寬鬆,落實前或可以再三考慮:
1. 即使同是香港持牌銀行,但風險水平都各有參次,不能一概而論。
2. 就算銀行集團為G7國家一級銀行的分支機構,若非「分行」而只是「子公司」的話,「母行」尚有可以棄車保帥。
3. 相關條例對「可流通債券」的要求甚為嚴格。「主權級債券」是政府機構的「債務」。「存款」亦其實一樣是銀行的「債務」,本質上沒有太大差別。為何「主權級債券」須有相關的信貸評級要求,反而銀行的「存款」卻完全不用?
4. 「穩定幣」的發行增長速度驚人,發行商兌換時的規模及資金需求波幅會越來越龐大,中小型銀行的存款基礎較為薄弱,若發行商在這些銀行開戶存款,會直接增加其存款水平的波動性。暫把中小型銀行及信貸評級略低的金融機構排除在外,可以算在一定程度上,為本港金融及銀行體系設下一道「防火牆」。

至於其他「儲備資產」的要求上,有什麼值得關注的地方?
根據草案的安排,所謂「銀行 (資本) 條例 (cap155L)」界定為0% risk weight,僅指香港政府所發行的債券及外匯基金票據等等。至於另外其他地區的中央政府及中央銀行所發行的本幣結算之債券,則主要泛指G7國家,亦包括少數信用評級較高的地區。據理解,現時可以被納入為「儲備資產」,主要包括香港、美國、德國、新加坡、日本及瑞士等等所發行的「主權債」。中國內地、韓國及阿聯猶等等,都未達評級及流動性要求,暫時都被排除在外。
值得一提的是,這並不包括風險較高的「地方政府」及「公營機構」,僅局限於合資格的國家之中央政府或中央銀行所發行之債券。
關於以上之安排,並沒有什麼漏洞。我們涵蓋了G7傳統發達國家,亦加入了新加坡、瑞士、澳洲及新西蘭等等國家所發行之債券,都列為「儲備資產」,以本幣發行的精神主導,即在香港發行的穩定幣之幣種,將會包括以上這些全球最流通的貨幣。港府歡迎發行商為全世界最流通的貨幣鑄造「穩定幣」,並分別以它們的主權債為主要「儲備資產」,實在情理之中。
當然,我們值得深思一個現時世界格局之現象。傳統西方G7工業國及某些發達國家,其貨幣雖然是流動性很強,但戰後70多年以來,不少西方國家及地區都出現了「去工業化」之現象,國內製造業正走下坡,其中央政府則債台高築,僅能以債養債。此外,歐羅區各成員國始終難以協調,各國債務水平及真實信貸情況亦各異,以歐洲諸國去支持的統一貨幣,又能否行穩致遠呢?但無論如何,這些傳統大國之債券都可納入為「儲備貨幣」。反之,中國內地的製造業不斷發展,產業鏈完善,經濟發展平穩,中央政府財政穩建,人民幣的信譽正不斷提高,亦越見流通,但在這「儲備資產」的選拔要求下,人民幣資產卻偏偏被排除在外。

由此可見,「穩定幣」僅追求與相關貨幣的價值之一致性,始終以「流通性」為重,至於審核國家背後的經濟實力之要求方面,說穿了就是僅以一直以來的「環球金融秩序」及「信貸評級」作為參考。
除以上發達國家的主權債券之外,合資格國際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所發行的債券,亦可被視為「儲備資產」之一。這安排本來沒有什麼不妥,但值得關注的是,現時美國正在打破原有的國際秩序,甚至乎主動退出個別世界組織。這或許會對某些國際機構或多邊開發銀行之前景構成深遠的影響。由於草案中可以納入的資產種類不算少,我們或可以考慮暫時剔除這些國際機構及多邊開發銀行之債券,再三評估後才作定奪。
至於「可流通債券」之年期,居然達1年之久,看似十分進取,但其實草案的精神,僅以90天左右的短期債券資產為主;我們在年期的要求上,並沒有超越美國尚未正式通過的《GENIUS法案》。
(待續)
文:寒柏
從事金融業,亦為自由撰稿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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